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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鞣制加工業是我國輕工業的重要支柱產業,但同時也是水污染較為嚴重的行業之一,其廢水成分復雜,含有高濃度有機物、重金屬(尤其是鉻)、硫化物、鹽類及懸浮物。為規范該行業廢水排放行為,原環境保護部于2013年發布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6-2013),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該標準是我國制革行業首個專項污染控制標準,標準實施后,制革及毛皮加工企業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2026年2月,該標準修改單征求意見稿已通過技術審查,將進一步適應皮革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新需求。 皮革鞣制廢水的排放標準在排放方式上區分為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兩種情形,分別對應不同的限值要求。直接排放是指廢水經處理后直接排入江河湖海等自然水體,執行較為嚴格的排放限值;間接排放則指廢水經預處理后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二次處理,限值相對寬松。對于重金屬等毒害性較強的污染物,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執行相同限值。 一、常規污染物排放限值 皮革鞣制廢水的常規污染物主要來源于脫毛、浸灰、脫脂等工序。根據GB 30486-2013標準,化學需氧量(COD)的直接排放限值為80 mg/L(現有企業)或60 mg/L(新建企業),間接排放限值為200 mg/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直接排放限值為20 mg/L,間接排放限值為50 mg/L。 懸浮物(SS)直接排放限值為50 mg/L,間接排放限值為70 mg/L。氨氮直接排放限值為12 mg/L(現有企業)或10 mg/L(新建企業),間接排放限值為30 mg/L。總氮直接排放限值為20 mg/L,間接排放限值為40 mg/L;總磷直接排放限值為0.5 mg/L,間接排放限值為1.0 mg/L。pH值須控制在6至9的范圍之內,色度直接排放限值為50倍,間接排放限值為80倍。 二、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 鞣制工序使用的鉻鞣劑是廢水特征污染物的主要來源。標準規定,總鉻在企業總排放口的限值為1.5 mg/L;同時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設置了更為嚴格的節點控制,限值為1.0 mg/L。六價鉻須低于檢出限(通常按小于0.1 mg/L執行),因其毒性遠高于三價鉻,需嚴格控制轉化。硫化物在車間排放口限值為1.0 mg/L,企業總排放口亦為1.0 mg/L。此外,標準還增加了氯離子控制指標,間接排放限值為4000 mg/L,以應對原料皮鹽腌保存和加工過程中用鹽量較大的問題。動植物油直接排放限值為5 mg/L,間接排放限值為15 mg/L。 三、監測與管理要求 排放標準的執行離不開完善的監測與管理體系。監測點位須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監控總鉻、硫化物等特征污染物)以及企業廢水總排放口分別設置。通常以多參數水質在線分析儀設備為主。監測頻率依據排污許可證要求執行,特征污染物(如總鉻)通常需較高頻次監測,可采用自動監測或每日/每周手動監測。標準還對單位產品(每噸原皮)的基準排水量作出了嚴格規定,企業須同時滿足濃度限值和總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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